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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典型案例:非法收购运输画眉鸟,仲恺罚款3万

07-11

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7月11日,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农村工作局向社会公开通报3起典型案件,持续落实森林督查、毁林打击等专项工作,加大破坏森林资源等案件查处力度,维护森林资源管理秩序。

潼侨镇宏村余某业违法占用林地案

余某业于2021年5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惠州仲恺高新区潼侨镇宏村村岭埔前山开挖山体开辟道路。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3.99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对余某业作出行政处罚,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25.41万元。

岑某明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岑某明于2021年3月将其父亲岑某东在贵州老家饲养的一只画眉鸟运输至潼侨镇。2021年12月,其工友杨某飞将一只画眉鸟赠送给当事人岑某明。2022年1月,岑某明又以900元价格在网上购买了一只画眉鸟。这三只画眉鸟均被携带至潼侨镇出租屋饲养,直至2022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明,其知悉画眉鸟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收购、运输均没有得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岑某明作出3万元行政处罚。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2021年7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青春村开挖山体建设硬底化道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构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鉴定,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12亩。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要求其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16.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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