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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者选择非传统路径,救援服务不应无偿提供

04-16

□丁家发

4月13日下午6时03分,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报警求助,25名“驴友”大学生被困在槟榔谷某处峡谷间险滩处。接警后,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当晚11时左右,25名被救学生被安全移交给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被困人员脱险后发表了感言,一名女子说:“没有什么经验,还是别出来旅游。”一名男子则说:“我们这种不专业的,还是不要来这种户外性比较强的运动。对我们来说强度还是太高了。”(4月15日《潇湘晨报》)

这25名“驴友”大学生,通过线下渠道自行组成3个团,在张家界槟榔谷“探险”的,在途中相遇后一同前行。他们不走寻常路遇险被困,幸有当地消防救援人员迅速救援而脱险。他们的“获救感言”,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此次事件发生的内在原因,值得广大“驴友”反思。笔者认为,这种不专业的“探险”活动,不仅给景区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一旦“驴友”遇险,还需要组织社会力量来救援,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救援不该是“免费的午餐”,让“驴友”为自己不负责任的任性行为买单,才能有效遏制盲目“探险”活动。

近年来,山林探险成了很多户外运动爱好者热衷的一项运动。然而,每年都有一些驴友因为缺乏安全意识而陷入困境,甚至有人因此失去生命。正如“获救感言”所言,没有什么经验,不专业的,还是不要来这种户外性比较强的运动。一群没有经验的“驴友”,自认为抱团可以自救,不会出现多大的危险,殊不知,在山林中盲目“探险”,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也很容易遇险被困,由于自救能力较弱,如果外部救援不及时的话,就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对此类盲目“探险”行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遏制。

目前,我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对“驴友”进入没有安全保障区域行为以及有偿救援作出相关规定。如《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此可见,景区有偿救援不仅合情合理,也有法可依。此事件中,如果25名大学生被救后,无需承担任何的救援费用,就难以阻挡类似的“探险”活动。因此,针对这25名大学生,有必要让他们承担一部分救援费用,让其为不负责任的冒险行为买单。

笔者认为,“驴友”不走寻常路,救援不该是“免费的午餐”,有偿救援当成为社会共识。一方面,“驴友”必须为自己任性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另一方面,将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敦促“驴友”遵守景区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规定,多一些安全意识,少一点擅闯冒险行为。同时也提醒广大“驴友”,安全是一切活动的前提,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景区规定,不可擅自进入未开发的地带,户外运动一定要提前做好充足准备,以避免不必要的遇险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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