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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